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政策规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百度百科)
发布时间:2024-09-15 浏览次数: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和审批流程。对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人需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省级部门会在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规定设置标准决定是否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企业需向审批部门申请验收,验收期限为3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章专门规定了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首先,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多元定价机制,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药品目录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其余药品则由市场自行调节价格。

年9月15日。2002年8月4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药品生产和经营的管理措施,以确保药品质量和市场秩序。首先,条例强调了国家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管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地方机构需经审批设立,以确保药品检验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

1、《药品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3、【答案】:答案:B 解析:《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4、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办法

1、本规定自实施起,此前有关药品委托生产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委托生产双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药品委托生产的,由委托方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受 理。

4、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调整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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