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药品销售记录保存(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记录保存)
发布时间:2024-07-17 浏览次数:24

药品零售企业的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几年?

1、应该注意以下问题:在村镇开办 营业场所不少于20平方米(该国的药房不需要仓库)。至少一名常驻药剂师,一名销售员(想要从高中或以上获得研究生证书或者已经从药房毕业或通过药品监督部门检查的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3、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药品的保管 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5、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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