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我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到2015年,重点区域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5%,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明显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将细颗粒物纳入考核指标,PM5年均浓度下降6%;其它城市群将其作为预期性指标。
2、控制源头,加强工业粉尘治理 工业生产过程是细颗粒物PM5的重要来源,PM5防治要从源头入手,采取综合治理策略,改善现有除尘技术和设备,严格控制工业生产所造成的粉尘污染。从源头控制粉尘的散发,能够大幅提高除尘效率并降低能耗。
3、第一,加强绿色GDP理念的宣传和贯彻。新鲜的空气、干净的水、绿色的食品,是人们赖以生存和保持健康的三大基本要素。第二,加大PM5源头的治理力度。灰霾污染主要来自工业排放、建筑粉尘、燃料和机动车废气,节能减排是治理PM5的重中之重,亦是治本之策。
4、“天眼”遥测 空气质量 今年本市将全面开展PM5监测。将建立卫星遥感监测体系,形成地面和立体相结合的空气质量监测网。提前淘汰 40万辆 老旧机动车 本市将在2013年提前完成“十二五”淘汰40万辆老旧机动车的目标。到2015年再强制淘汰30万辆2001年前购买的国I标准老旧机动车。
5、以世卫组织数据为准的话,pm5国际标准分别为准则值,24小时小于25微克;过渡期目标1,24小时小于75微克;过度目标2,24小时小于50微克;过度目标3,24小时小于35微克。由于pm5标准值的不同,2012年5月,美国领事馆发布的上海pm5数据与当地数据有极大差别。
1、关于空气质量控制的政策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规定了室内空气中的有害物质限值。《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详细规定了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的环保标准。
3、中国政府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空气净化相关法规。首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的最低可接受标准,确保居民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其次,《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针对新建和改造建筑的室内环境,规定了建筑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以减少潜在的健康风险。
4、GB3095-2012,全称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中国的一项至关重要的环保法规。这个标准号象征着中国对于空气质量的严格管理和控制。值得注意的是,该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意味着所有相关机构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容有丝毫的偏离。
5、中国在车内空气质量管理方面的主要政策依据是2012年3月实施的《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
6、通过一系列政策法规的综合施策,中国在VOCs排放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为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提供了宏观框架,《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确保了治理设施的效能,《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则对重点行业实施了精细化管理。
1、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
2、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国十条包括减少污染物排放、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强化科技支撑等十个方面。
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是国务院在2013年9月出台的行动计划,其涉及燃煤、工业、机动车、重污染预警等十条措施,被称为空气国十条。环保部要求落实《大气十条》 不合格将约谈负责人:2013年9月环境保护部发布通知,要求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减少污染物排放:国务院采取了措施,旨在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以改善大气质量。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耗能:为了遏制环境恶化,政府严格控制了高耗能和高污染行业的能源消耗增长。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是国务院在2013年9月出台的行动计划,其涉及燃煤、工业、机动车、重污染预警等十条措施,被称为空气国十条。环保部要求落实《大气十条》 不合格将约谈负责人:2013年9月环境保护部发布通知,要求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小学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方案 (一) 编制目的与原则 为有效应对本市空气重污染,切实保护青少年健康,依据《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要求,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合理安排教育教学活动,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2、减少汽车使用:尽量步行、骑自行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出行,从而减少尾气排放。 节约能源:合理使用电器,关灯节水,减少能源消耗,进而减少因能源生产而产生的污染。 植树造林:参与植树造林活动,增加绿化,树木能够吸收二氧化碳并释放氧气,有助于改善空气质量。
3、例如,在雾霾或其他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可以采取限制公务车辆出行、暂停污染企业生产、进行大规模洒水抑尘、停止建筑工地施工、以及限制学生户外活动等紧急措施。(三)此外,应加强对扬尘污染的治理。研究表明,扬尘是许多城市空气中颗粒物的主要来源,占比超过25%。
4、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积极应对雾霾等严重污染空气。(一)完善空气质量监测,建立空气质量发布体系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结合我市实际,设置小型地面空气质量检测点,同时装备流动监测设备,全面反映空气质量真实情况,为空气污染治理做好准备。
1、市和区(市)县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四条 (部门职责)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个人应遵守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外区域,各区(市)县政府根据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自行划定禁煤区。第二十八条 (燃煤管理)在禁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二)新建项目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三)不得将燃煤运至禁煤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