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关于零售的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地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禁止超剂量或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所以A、B、C、D均为错误。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运输证明副本,以备查验。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向指定的邮政营业机构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答案】:E 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精神药品的使用规定主要包括医疗、教学和科研三方面。医疗使用上,第一类精神药品仅限于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中使用,而第二类精神药品则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若需购买第一类精神药品,需先获得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五章明确指出,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以确保药品使用符合规定。精神药品的处方必须详细列出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信息。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1、法律分析:二类精神药品是临床广泛使用的特殊管理药品,如镇静、催眠药和抗焦虑药巴比妥类和苯二氮卓类,中枢兴奋剂咖啡因等。该类药品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潜在的依赖性和耐受性。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主要有4点,见以下内容。
2、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规范二类精神药品的进销存及使用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购进管理 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合法或指定的经营单位采购。 购进计划应以本院使用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购。
3、采用专柜加锁储存,专用账目管理。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专用药柜,严防药品丢失,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每月检查药品质量。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使用药品质量完好。除确需长期使用的癌症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本院内使用。
4、国家对二类精神药品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全国性批发企业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则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二类精神药品批发的企业也需省级审批。全国性及区域性批发企业和专门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可以进行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5、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专锁。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做出一些新的规定。为加强该类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品的合理应用,防止流弊现象发生,根据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建立规范有效的药品管理制度 定点经营制度;品种目录管理制度;专用处方和用量管理规定;申报销毁制度。